本文转自:人民网-贵州频道
日前,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七支队二大队(以下简称“二大队”)成功办结一起未经许可占用、挖掘公路用地案件,通过规范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,切实维护了公路路产安全。
前不久,二大队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在检查发现国道G243线K1058+170至K1058+300上行处挖掘公路用地3处,总面积为1.47平方米;占用公路用地栽种电线杆3处,总面积为0.21平方米。经现场勘验确认,上述挖掘及栽种位置均处于法定公路用地范围内。
G243线K1058+180上行挖掘公路的情况。
根据《贵州省公路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(截水沟、坡脚护坡道)外缘、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”,公路用地主要用于修筑路基、建设排水系统及设置防护、服务设施,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,不得擅自挖掘、占用,否则将直接影响公路结构稳定与通行安全。
经查实,在此擅自挖掘、占用公路用地的行为人是王某。王某系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,其承包丹寨县的电网消防改造工程,该工程由王某全权负责施工。因王某缺乏公路保护相关法律知识,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咨询并申请许可,便擅自开展挖掘、栽杆等作业,这一行为威胁了公路交通安全,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。
执法人员对挖掘、占用公路用地情况进行勘验。
在完成调查取证后,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进行普法宣传,详细告知其破坏公路路产的法律后果,帮助其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。经过执法人员的严肃教育,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并承诺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设立的3根电线杆并恢复被挖掘的公路用地。
执法人员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普法宣传。
根据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(挖掘、占用公路)的行为,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。鉴于王某系初次违法,挖掘、占用公路用地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,认错态度良好且按时完成整改。案件承办人员秉持“教育与处罚相结合”“以教育引导为主、处罚警醒为辅”的原则,按程序向执法部门上报后,最终对王某作出从轻处罚决定,罚款人民币500元。(文/图 罗正国、吴潇、吴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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